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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6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正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7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吳正義已於114年8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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