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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放光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大放光彩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
二、提出債務人大放光彩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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