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輝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止) 001 61,400元 98年11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8% 自98年12月17日起至99年6月16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違約金 自99年6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3.9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