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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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林士淦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
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55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4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55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補正訴之聲明第1項中所稱李文玲之繼承人為何。 3 提出李文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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