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特別代理人(2025-10-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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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一零二零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
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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