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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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謝景陽
蔡謝美花
張簡謝美金
林詠嫻
林靜嫻
張簡維信
張簡維誠
林聖吉
林聖民
李明星
李德威
李德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停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相 對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
處分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第533 條規定
甚明。
二、經查:
(一)訴外人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投資公司)
前以訴外人林次郎積欠信用卡款項向本院就林次郎之財產
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72年(全)字第1133號裁定准許就
林次郎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235萬1,301元之範圍內為
假扣押後,國泰投資公司並持該裁定聲請本院72年度執全
字第1007號(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執行林次郎之財
產查封在案,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明確。嗣國泰投
資公司於民國83年間改制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豐商銀),後慶豐商銀因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損
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由主管機關於97年間指派中央存款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保險公司)接管,於99年間將
營業、主要資產及負債分包概括讓與4家承受銀行,概括
讓與前亦將不良授信債權出售予6家資產管理公司,該等
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即如本件相對人10人,有中央保險公
司114年9月2日存保清理字第1140004775號函及附件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83、285頁)。
(二)關於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部分,當時係經本院於72年7月2
0日高民執讓字第26084號函囑託高雄縣(改制後為高雄市
)鳳山地政事務所就林次郎之不動產為查封之登記,而依
現在查封之相關不動產土地謄本所示,其上雖記載限制登
記案號為「72年度執字第1007號」,然經本院內部調查確
認結果,「72年度執字第1007號」為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
,聲請人及相對人均非國泰投資公司及林次郎,有本院案
件校核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43頁),顯見有關林次郎
查封登記謄本上所載「72年度執字第1007號」應係系爭假
扣押執行程序之案號即「72年度執全字第1007號」之誤植
,併此指明。
(三)另外,林次郎已於82年5月9日死亡,繼承人為林張縐;嗣
林張縐於86年1月7日死亡,繼承人為林金鳳、謝景陽、蔡
謝美花、張簡謝美金、張簡維信、張簡維誠、張簡麗敏(
其中張簡維信、張簡維誠、張簡麗敏係因林張縐之女張簡
林金惠先於66年4月2日死亡而代位繼承);林金鳳於99年
9月26日死亡,繼承人為林黃澄江、林建誌、林詠嫻、林
靜嫻、林聖吉、林聖民(其中林聖吉、林聖民係因林金鳳
之子林坤原先於95年1月5日死亡而代位繼承);林黃澄江
於108年11月7日死亡,繼承人為林建誌、林詠嫻、林靜嫻
、林聖吉、林聖民(其中林聖吉、林聖民係因林黃澄江之
子林坤原先於95年1月5日死亡而代位繼承);林建誌於11
0年7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林詠嫻、林靜嫻;張簡麗敏於
111年10月24日死亡,繼承人為李明星、李德威、李德忱
,有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
復有高雄○○○○○○○○114年11月14日高市大寮戶字第1147064
5200號函及所附相關戶籍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19至337頁
)。
(四)再者,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明確,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
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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