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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陳昱辰  
關  係  人  戴郁丹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戴郁丹於㈠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嗣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24日與
    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3,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為民國141年10月18日,㈡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24日與聲請人
    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4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為民國141年10月
    1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
    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
    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關係人戴郁丹人於民國11
    1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2,900,000元、110,000元,其還
    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
    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關係人戴郁丹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牛潮埔     1457   2,059   65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29  牛潮埔段145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69.08 合計:69.08     全部        北平路212巷10之4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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