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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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楊明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
銀行),已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本件債權已合法移
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
台幣(下同)(一)6,200,000元(二)1,85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0年10月21日,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於民國11
2年4月12日經法人合併變更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3筆(一)5,16
0,000元(二)1,140,000元(三)400,000元,其還款方式
、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
人自民國(一)114年4月25日(二)114年5月25日(三)11
4年5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一)4,406,667(
二)969,525元(三)340,1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2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店鎮 169 2,542 100000分之103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867 店鎮段16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三層:85.27 合計:85.27 陽台:7 雨遮:3.84 全部 店仔後街83號3樓 共有部分:店鎮段5892建號,8,989.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58 (含停車位編號B2-6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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