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3-10)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聲請人即債 陳偉如
務人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彥寬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
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西元1989、1997、2012年出廠
之車輛各一輛及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解約金新台幣169,854元,另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單依公會通報系統分類係屬健康險不得強制執行,故不
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1989及1997年出廠汽車車齡已逾20年
,認無變價實益,另2012年出廠車輛據第三人陳宏吉表示係
借債務人名義登記並出具切結書為憑,故不予變價;是債務
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解約款共計新臺幣169854元,業經
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
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
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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