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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05)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請人即債  陳慧英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
    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10日函,就屬
    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新光保險公司
    檢送解約金到院,併同債務人自行繳回之案款,由本院作成
    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
    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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