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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1-06)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洪嫈媛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
    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及現金、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於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無
    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結果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其中
    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解約金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
    準而依規定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是債務人有
    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現金共計新臺幣35萬元,業經本
    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
    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
    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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