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1-06)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洪嫈媛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
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及現金、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於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無
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結果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其中
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解約金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
準而依規定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是債務人有
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現金共計新臺幣35萬元,業經本
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
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
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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