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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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執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聲請人即債 戴良安(原ID:Z000000000)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2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
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
書,本院目前尚查無任何財產資料(調查結果請詳見本院11
4年8月4日通知),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
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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