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3-16)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2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姚宏鈞(原名:姚志軍,原
            00000)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99年出廠之機車一輛
    、不足新臺幣500元存款,無有效保險在案,有稅務T-Road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
    卷足憑。其中機車車齡已16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
    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存款低於解繳手續費無變價
    實益。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
    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5年1月15日雄院國114司執消
    債清立一字第17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
    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
    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
    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