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1-26)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2號
聲請人即債 陳怡君
務人
代 理 人 呂家鳳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林煥洲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丁月珍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21元、郵局保單解約金230,577
元、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
149,216元、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投
控,證券代號3711)股票6股,價額1,425元,有債務人陳報
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暨所檢附投資人之有價證券餘額表、郵
局函文、全球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121元,
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
有郵局保單解約金230,577元、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149,216
元、日月光投控股票價額1,42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
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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