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26)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潘忠吉  

代  理  人  王志雄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
    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僅有不足百
    元之存款,而於國泰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
    約解約金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不得扣押,故不
    屬清算財團財產,且查於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
    險,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細表、債務人陳報
    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前開3家保險公司函文附卷可證。經本
    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114年12月4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47
    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
    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
    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
    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