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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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執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潘忠吉
代 理 人 王志雄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
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僅有不足百
元之存款,而於國泰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
約解約金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不得扣押,故不
屬清算財團財產,且查於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
險,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細表、債務人陳報
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前開3家保險公司函文附卷可證。經本
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114年12月4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47
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
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
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
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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