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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歐沛瀠


代  理  人  吳龍建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現金,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無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
    之財產僅有現金新臺幣15,00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
    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
    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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