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0-1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請人即債 林久子
務人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林藝玲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林煥洲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千慧
孫馥禎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戴淑雯
周培彬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6萬1,052元、三
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
金14萬6,361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
投資現值1,41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企銀)存款1,916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
山銀行)存款79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結果表、南山人壽函文、三商美邦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
中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萬6,729元(即依1
14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
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依法均不得作為
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均
不屬於清算財團,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南山人壽
保單解約金36萬1,052元、中華電信投資現值1,410元、銀行
存款1,995元,合計36萬4,45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
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
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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