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0-27)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
聲請人即債  劉建祥  
務人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婉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59元、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139,121元,有稅
    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
    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
    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金額甚微,無變價分
    配實益;國泰人壽之保單解約金,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
    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6,729元(即
    依114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依法不得作
    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
    不屬於清算財團。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
    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4年10月1日雄院國
    114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1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民事陳
    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
    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
    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
    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