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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1-18)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4號
聲請人即債  謝雅惠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欣諭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賴力維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M**-***7號普重型
    機車(西元2016年9月出廠,下稱A車)、車牌號碼:M**-***9
    號普重型機車(西元2015年11月出廠,下稱B車)各乙輛、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480
    元、高樹鄉農會存款2,807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信銀行)188元,合計存款3,475元、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險契約、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
    狀、機車行照、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
    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查詢結果表、新光人壽函文、富邦人壽陳報狀、公路
    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其中A
    車、B車,車齡分別逾9年、10年,殘餘價值均過低,無變價
    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富邦人壽保險契約,屬小額終身
    壽險,要保人非債務人,且查無要保人變更紀錄,非屬清算
    財團之財產,本院無從變價分配、新光人壽保險契約屬健康
    保險,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
    98條第2項規定,均不屬於清算財團,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
    之財產僅有存款3,47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
    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
    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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