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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6-01-27)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
聲請人即債  黃丞甯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家旭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星輝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
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業經本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2號裁定准於114年6月25日下午4時開
    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可稽。經本院通知各債權
    人申報債權後,債權人之債權額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
    一日止,分別如附件1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計7人,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96,090元,
    亦有債權表在卷可稽。經債務人依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各債
    權人之債權額,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
    況報告書到院,經通知各債權人並命於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該通知送達全體債權人後,其中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等3人,分別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等4人,均未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此有本院通知
    、送達證書及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是本件同意及視為同
    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計為4人
    ,已逾全體更生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934,01
    8元,占全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百分之55.07,
    亦已逾全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依首揭規定,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
    案。從而,本件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自應由本院裁定認可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再,債務
    人經由本件更生程序以重建個人經濟生活,為培養債務人開
    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繼續為奢華、浪費等不適
    當之消費行為,認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一併
    裁定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
    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475元。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每月20日前由債務人向各債權   人給付之,或由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2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之規定,以    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共6年,分72期清償。    4.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89,613元。   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696,090元。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38,200元。   7.清償比例:31.73%。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額 每期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923元 312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536元 2,651元 3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94,040元 1,296元 4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9,613元 395元 5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04,245元 900元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8,575元 523元 7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17,158元 1,398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一、除為維持生活或健康之必要情形外,不得為單次消費金額逾新台幣參仟元之奢靡浪費之休閒、購物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或具有射倖性之行為。 三、不得就現有之不動產為出租、處分、設定負擔等行為。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業務、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費用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或買賣各類金融商品(例如:黃金、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對他人為逾越通常生活且必要程度之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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