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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林詩翔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
  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
  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
    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如已有執行標的可定管轄法院
    ,自無再以債務人之住、居所等地為補充管轄法院。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林詩翔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之消費寄託債權,及查詢相對人之
    其他財產,惟因指明第三人址設彰化縣,非屬本院轄區,依
    前開說明,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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