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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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17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徐家良
林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徐家良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
署臺南監獄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及債務人徐家良、林信
成分別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仁化郵局、板橋
民族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南市○○區
○○○村0號、臺中市○里區○○路00號、新北市○○區○○路000號,
均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保險投保資料
,經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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