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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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9165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戶籍址在台中
市大肚區,應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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