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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87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錦棠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張錦棠無可供執行之財
    產,依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大樹區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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