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10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育潔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 武仁雄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 市仁武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 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