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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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俐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麗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臺灣集中保險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就
該公司回覆之往來券商逕行核發扣押命令,而相對人於設於
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
公司有上市櫃股票,此有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稽。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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