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554號
債 權 人 楊端文
債 務 人 陶育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世紀公共事務有
限公司、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統鉅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
且其業於113年1月26日、113年4月17日分別自統鉅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處退保,
又第三人新世紀公共事務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
00號3樓之2,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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