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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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尊鑫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聖桔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彥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
民國114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939元正,迭經催
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
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等影本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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