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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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黃龍麒
債 務 人 蕭能維律師即嚴立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蕭能維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嚴立煌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貳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八六七一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嚴立煌係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死亡,其繼承人依法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
人嚴立煌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債權人之請
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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