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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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0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國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國豐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因出境於民國111年6月9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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