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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0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鍾義臨(原名:鍾薏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11,11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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