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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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金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
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黃金土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三十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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