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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泰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泰宏原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惟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因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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