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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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晏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拾玖萬參仟陸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參拾陸萬零
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
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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