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1-1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葉庭妤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
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現金、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凱基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5張,有債務人陳
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凱基人壽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險契約分別依
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扣押,故不
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現金(
繼承所得)、存款、1筆三商美邦人壽及2筆凱基人壽保單,
另有於清算程序中可領取之凱基人壽醫療保險金,共計新臺
幣737,881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
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
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