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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5-09-3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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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112年度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神發



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
被      告  吳慶生




            馮瀅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楊思𤧟



            莊繕華


            劉淑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楊智雯




            劉純彰


            宋敏華


            葉峯瑞



            周聖華



            蕭喜雲



            劉呂華香




            彭文俊


            蔡美芳


            張明聖


            蒲寶全


            方唯縢(原名方巧如)



            蘇月理


            鄞士傑


            鍾雅勝


            王文欽



            郭春發


            蔣宗憲



            葉峻瑜


            涂詠涵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被      告  李碧真


            葉泰東


            黃文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律師
被      告  張裕發


            梁美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施泳丞




            余承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江豪秦


            郭美珠



            趙家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69
3號、第8694號、第8695號、第8696號、第8697號、第14684號、
第15503號、第19723號、第19724號、110年度偵字第13847號)
、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9722號、112年度偵字第2123號、
第902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471號),本院合併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6部分
 ㈠A06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表
    三編號1-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五編號1-1至
    4-3、附表六編號1-1至1-2、附表七編號1至39「主文」欄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
    6、附表三編號1-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五編
    號1-1至4-3、附表六編號1-1至1-2、附表七編號1至39「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1至9-1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吳慶生部分
 ㈠吳慶生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
    表七編號1至3、5至9、11至33、35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
    表七編號1至3、5至9、11至33、35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
    貳拾陸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1至9-1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馮瀅存部分
 ㈠馮瀅存犯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表
    三編號1-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五編號1-1至
    4-3、附表七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表三編號1-1至13
    -5、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五編號1-1至4-3、附表七編
    號1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3、15至1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1至9-1部分公訴不受理。  
四、楊思𤧟部分
 ㈠楊思𤧟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
    表七編號1至3、5至9、11至33、35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
    表七編號1至3、5至9、11至33、35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
    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3、26至30、32至37、41至47、
    49至51、54至58、61所示之物沒收。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1至9-1部分公訴不受理。 
五、莊繕華犯如附表一編號3-1、附表七編號1至3「主文」欄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1、附表七編號1至3「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
六、劉淑惠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十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七、楊智雯犯如附表一編號5-1至5-5、附表七編號8至9「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1至5-5、附表七編號8至9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劉純彰部分
 ㈠劉純彰犯如附表一編號6-1至6-26、附表七編號13至15、22至
    24、31至3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1至6
    -26、附表七編號13至15、22至24、31至33「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貳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2-1至2-2部分公訴不受理。   
九、宋敏華部分
 ㈠宋敏華犯如附表一編號7-1至7-15、附表七編號11至14、27至
    2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1至7-15、附
    表七編號11至14、27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3-1至3-2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葉峯瑞犯如附表一編號9-1至9-6、附表七編號15至19「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1至9-6、附表七編號15
    至1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
    參年。
十一、周聖華部分
 ㈠周聖華犯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0-13、附表七編號15至19、29
    至3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0-13
    、附表七編號15至19、29至3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4-1至4-2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二、蕭喜雲部分
 ㈠蕭喜雲犯如附表一編號11-1至11-13、附表七編號17至20、28
    至3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1至11-13
    、附表七編號17至20、28至3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5-1至5-2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三、劉呂華香犯如附表一編號12-1至12-7、附表七編號19至21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1至12-7、附
      表七編號19至2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參月。緩刑貳年。
十四、彭文俊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五、蔡美芳犯如附表二編號3-1至3-6、附表七編號24至26「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1至3-6、附表七編
      號24至2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貳年。
十六、張明聖犯如附表一編號13-1至13-9、附表七編號35至37「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至13-9、附表
      七編號35至3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
十七、蒲寶全部分
 ㈠蒲寶全犯如附表一編號14-1至14-10、附表七編號24至26、36
    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1至14-10
    、附表七編號24至26、36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6-1至6-2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八、方唯縢部分
 ㈠方唯縢犯如附表二編號4-1至4-6、附表七編號27至29「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1至4-6、附表七編號27
    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均緩刑參年。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9-1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九、蘇月理部分
 ㈠蘇月理犯如附表一編號15-1至15-5、附表七編號29至31「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1至15-5、附表七編
    號29至31「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均緩刑參年。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7-1至7-2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十、鄞士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6-1至16-4、附表七編號30至32「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6-1至16-4、附表
      七編號30至3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一、鍾雅勝部分
 ㈠鍾雅勝犯如附表一編號17-1至17-8、附表七編號36至38「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1至17-8、附表七編
    號36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8-1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十二、王文欽犯如附表五編號1-1至1-4、附表七編號1至4「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1至1-4、附表七
        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
        月。緩刑參年。
二十三、郭春發犯如附表三編號1-1至1-2、附表七編號14至17「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1至1-2、附表
        七編號14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月。緩刑貳年。
二十四、蔣宗憲犯如附表三編號2-1、附表七編號6至8「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1、附表七編號6至8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
二十五、葉峻瑜犯如附表三編號3-1至3-2、附表七編號7至9「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3-1至3-2、附表七
        編號7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緩刑貳年。
二十六、涂詠涵犯如附表三編號4-1至4-3、附表七編號11至13「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1至4-3、附表
        七編號11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緩刑貳年。
二十七、李碧真犯如附表三編號6-1至6-5、附表七編號31至33「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6-1至6-5、附表
        七編號31至3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應依本院111年度雄司附
        民移調字第983號、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001號調解筆錄
        履行損害賠償。
二十八、葉泰東犯如附表三編號7-1至7-7、附表七編號25至28、
        36至3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7-1至7
        -7、附表七編號25至28、36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二十九、黃文龍犯如附表五編號3-1至3-2、附表七編號12至15「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3-1至3-2、附表
        七編號12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壹月。緩刑貳年。
三十、張裕發犯如附表三編號8-1至8-4、附表七編號34至36「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8-1至8-4、附表七編
      號34至3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參年。
三十一、梁美琪犯如附表五編號4-1至4-3、附表七編號35至37「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4-1至4-3、附表
        七編號35至3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緩刑貳年。
三十二、施泳丞犯如附表三編號9-1至9-3、附表七編號35至37「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9-1至9-3、附表
        七編號35至37「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參
        年。
三十三、余承憲犯如附表三編號10-1至10-5、附表七編號35至37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0-1至10-5、
        附表七編號35至37「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貳
        年。
三十四、江豪秦犯如附表三編號11-1至11-3、附表七編號36至38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1-1至11-3、
        附表七編號36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肆月。
三十五、郭美珠犯如附表三編號1-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
        5、附表七編號3至17、25至29、31至38「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
        5-5、附表七編號3至17、25至29、31至38「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無
        罪。
三十六、趙家妤犯如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七編號3至7、25
        至2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1至5-5
        、附表七編號3至7、25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A06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漢明中醫診所」(醫事機
    構代碼:0000000000)之醫師及負責人,為從事醫療業務之
    人,漢明中醫診所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
    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而為
    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馮瀅存(綽號「九毛五」、「阿
    娟」)原係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之
    保險業務員,具備保險理賠之專業知識;吳慶生係址設屏東
    縣○○鄉○○路0000號「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綠園公
    司)之負責人;楊思𤧟係綠園公司之行政兼會計人員。A06
    為圖謀詐領健保醫療費用,馮瀅存、吳慶生、楊思𤧟及下述
    人頭保戶則為圖謀詐領商業保險理賠,竟由吳慶生以自身為
    人頭保戶,並招攬楊思𤧟、莊繕華、傅景芳(另由本院審結
    )、楊智雯(楊思𤧟胞妹)、劉純彰、宋敏華、潘勝天(另
    由本院審結)、葉峯瑞、周聖華、蕭喜雲、劉呂華香、張明
    聖、蒲寶全、蘇月理、鄞士傑、鍾雅勝擔任人頭保戶後,分
    別為下列犯行:
 ㈠A06、馮瀅存、吳慶生、楊思𤧟與附表一人頭保戶欄所示之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述人頭保戶以
    「佯稱傷病情」等方式至漢明中醫診所就診,首次就醫由吳
    慶生、楊思𤧟陪同前往,並由馮瀅存引介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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