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5-09-3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112年度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神發



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
被      告  吳慶生




            馮瀅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楊思𤧟



            莊繕華


            劉淑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楊智雯




            劉純彰


            宋敏華


            葉峯瑞



            周聖華



            蕭喜雲



            劉呂華香




            彭文俊


            蔡美芳


            張明聖


            蒲寶全


            方唯縢(原名方巧如)



            蘇月理


            鄞士傑


            鍾雅勝


            王文欽



            郭春發


            蔣宗憲



            葉峻瑜


            涂詠涵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被      告  李碧真


            葉泰東


            黃文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律師
被      告  張裕發


            梁美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施泳丞




            余承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江豪秦


            郭美珠



            趙家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69
3號、第8694號、第8695號、第8696號、第8697號、第14684號、
第15503號、第19723號、第19724號、110年度偵字第13847號)
、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9722號、112年度偵字第2123號、
第902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471號),本院合併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B15部分
 ㈠B15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表
    三編號1-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五編號1-1至
    4-3、附表六編號1-1至1-2、附表七編號1至39「主文」欄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
    6、附表三編號1-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五編
    號1-1至4-3、附表六編號1-1至1-2、附表七編號1至39「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1至9-1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B16部分
 ㈠B16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表
    七編號1至3、5至9、11至33、35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表
    七編號1至3、5至9、11至33、35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拾陸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1至9-1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B59部分
 ㈠B59犯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表三
    編號1-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五編號1-1至4-
    3、附表七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表三編號1-1至13-5
    、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五編號1-1至4-3、附表七編號
    1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案如附表十編號13、15至1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1至9-1部分公訴不受理。  
四、B060部分
 ㈠B060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表
    七編號1至3、5至9、11至33、35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4-6、附表
    七編號1至3、5至9、11至33、35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
    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
    勞務。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3、26至30、32至37、41至47、49
    至51、54至58、61所示之物沒收。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1至9-1部分公訴不受理。 
五、B19犯如附表一編號3-1、附表七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1、附表七編號1至3「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
六、B20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十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七、B22犯如附表一編號5-1至5-5、附表七編號8至9「主文」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1至5-5、附表七編號8至9「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B23部分
 ㈠B23犯如附表一編號6-1至6-26、附表七編號13至15、22至24
    、31至3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1至6-2
    6、附表七編號13至15、22至24、31至33「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2-1至2-2部分公訴不受理。   
九、A08部分
 ㈠A08犯如附表一編號7-1至7-15、附表七編號11至14、27至29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1至7-15、附表
    七編號11至14、27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3-1至3-2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B26犯如附表一編號9-1至9-6、附表七編號15至19「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1至9-6、附表七編號15至
    1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
    年。
十一、B27部分
 ㈠B27犯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0-13、附表七編號15至19、29至3
    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0-13、附
    表七編號15至19、29至3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4-1至4-2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二、B28部分
 ㈠B28犯如附表一編號11-1至11-13、附表七編號17至20、28至3
    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1至11-13、附
    表七編號17至20、28至3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5-1至5-2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三、B029犯如附表一編號12-1至12-7、附表七編號19至21「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1至12-7、附表七
      編號19至2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
      月。緩刑貳年。
十四、A04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五、A02犯如附表二編號3-1至3-6、附表七編號24至26「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1至3-6、附表七編號
      24至2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貳年。
十六、B33犯如附表一編號13-1至13-9、附表七編號35至37「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至13-9、附表七
      編號35至3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十七、A01部分
 ㈠A01犯如附表一編號14-1至14-10、附表七編號24至26、36至3
    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1至14-10、附
    表七編號24至26、36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6-1至6-2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八、方唯縢部分
 ㈠方唯縢犯如附表二編號4-1至4-6、附表七編號27至29「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1至4-6、附表七編號27
    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均緩刑參年。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9-1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九、A06部分
 ㈠A06犯如附表一編號15-1至15-5、附表七編號29至31「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1至15-5、附表七編號29
    至31「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均緩刑參年。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7-1至7-2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十、A07犯如附表一編號16-1至16-4、附表七編號30至32「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6-1至16-4、附表七
      編號30至3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一、B38部分
 ㈠B38犯如附表一編號17-1至17-8、附表七編號36至38「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1至17-8、附表七編號36
    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訴如附表八編號8-1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十二、B39犯如附表五編號1-1至1-4、附表七編號1至4「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1至1-4、附表七編
        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參年。
二十三、B40犯如附表三編號1-1至1-2、附表七編號14至17「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1至1-2、附表七
        編號14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貳年。
二十四、B41犯如附表三編號2-1、附表七編號6至8「主文」欄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1、附表七編號6至8「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二十五、B42犯如附表三編號3-1至3-2、附表七編號7至9「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3-1至3-2、附表七編
        號7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緩刑貳年。
二十六、B44犯如附表三編號4-1至4-3、附表七編號11至13「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1至4-3、附表七
        編號11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二十七、B46犯如附表三編號6-1至6-5、附表七編號31至33「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6-1至6-5、附表七
        編號31至3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應依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
        移調字第983號、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001號調解筆錄履
        行損害賠償。
二十八、B47犯如附表三編號7-1至7-7、附表七編號25至28、36
        至3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7-1至7-7
        、附表七編號25至28、36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二十九、B48犯如附表五編號3-1至3-2、附表七編號12至15「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3-1至3-2、附表七
        編號12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
        月。緩刑貳年。
三十、B49犯如附表三編號8-1至8-4、附表七編號34至36「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8-1至8-4、附表七編號
      34至3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參年。
三十一、B50犯如附表五編號4-1至4-3、附表七編號35至37「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4-1至4-3、附表七
        編號35至3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伍月。緩刑貳年。
三十二、B51犯如附表三編號9-1至9-3、附表七編號35至37「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9-1至9-3、附表七
        編號35至37「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參年
        。
三十三、B52犯如附表三編號10-1至10-5、附表七編號35至37「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0-1至10-5、附
        表七編號35至37「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貳年
        。
三十四、B53犯如附表三編號11-1至11-3、附表七編號36至38「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1-1至11-3、附
        表七編號36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三十五、B54犯如附表三編號1-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
        附表七編號3至17、25至29、31至38「主文」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
        5、附表七編號3至17、25至29、31至38「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
三十六、B55犯如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七編號3至7、25至2
        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1至5-5、
        附表七編號3至7、25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B15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漢明中醫診所」(醫事機
    構代碼:0000000000)之醫師及負責人,為從事醫療業務之
    人,漢明中醫診所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
    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而為
    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B59(綽號「九毛五」、「阿娟
    」)原係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之保
    險業務員,具備保險理賠之專業知識;B16係址設屏東縣○○
    鄉○○路0000號「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綠園公司)
    之負責人;B060係綠園公司之行政兼會計人員。B15為圖謀
    詐領健保醫療費用,B59、B16、B060及下述人頭保戶則為圖
    謀詐領商業保險理賠,竟由B16以自身為人頭保戶,並招攬B
    060、B19、B21(另由本院審結)、B22(B060胞妹)、B23
    、A08、B25(另由本院審結)、B26、B27、B28、B029、B33
    、A01、A06、A07、B38擔任人頭保戶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B15、B59、B16、B060與附表一人頭保戶欄所示之人,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述人頭保戶以「佯稱傷
    病情」等方式至漢明中醫診所就診,首次就醫由B16、B060
    陪同前往,並由B59引介入內,其後即將人頭保戶之健保卡
    留存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