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城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補字第4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劉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1,732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82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必備之
    程式;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
    額,不予併算。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㈡又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176,349元,及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等費用,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31,
    732元(計算式:176,349+24,814.48+30,568.34=231,732元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
    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
    820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
    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及多元
    化繳款通知書時,若記載之繳款期限不一致,則以本裁定主
    文所定補繳期間為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
分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76,349元 113年8月27日 114年7月13日 16% 24,814.48元 2 違約金 176,349元 113年8月27日 114年7月13日 19.71%(即日息萬分之5.4) 30,568.34元 小計      55,382.82元 總計      55,383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