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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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童博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822元,及其中59
,973元,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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