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DV 支付命令(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KMDV
2026-06-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箐珂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40,0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利息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06,215元 自115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2 25,431元 自115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