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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7)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巫佳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巫佳慈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
    所地在「高雄市茂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
    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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