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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偉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
    明定。末按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
    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偉宸發給支付命令,經查依債
    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林偉宸於000年0月00日
    出生,於110年11月24日、114年3月25日簽立系爭契約時係
    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代為訂立契
    約,惟聲請人僅提出由債務人之母李雨緁(即李宜瑄)簽名之
    契約,系爭契約尚未有效成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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