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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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經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經洲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
所地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
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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