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璿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2,509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至110年7
月19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