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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6)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啓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15,624元,及其中㈠19,176元自民國114年9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8%計算之利息;㈡72,022元自
    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㈢207,
    395元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3%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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