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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偉廷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
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新臺幣(下同)116,485元(算式:116,207元+利息278元=116
,485元,利息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已
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5萬7,410元 114年12月25日 115年1月8日 (15/365) 3.8% 89.65元  2 利息 468元 114年12月25日 115年1月8日 (15/365) 5.37% 1.03元  3 利息 3,840元 114年12月25日 115年1月8日 (15/365) 5.5% 8.68元  4 利息 4,283元 114年12月25日 115年1月8日 (15/365) 5.51% 9.7元  5 利息 4萬7,615元 114年12月25日 115年1月8日 (15/365) 8.62% 168.67元  小計       277.73元 合計        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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