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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19)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審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基小字第2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嘉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萬6,386元及利息,查本件訴
    訟繫屬本院時,被告戶籍地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
    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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