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19)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審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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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基小字第2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嘉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萬6,386元及利息,查本件訴
訟繫屬本院時,被告戶籍地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
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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