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25)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25
案號:基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游書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 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瑾宸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