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16)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16
案號:基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李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捌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