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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延長履行期限(2026-04-27)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羅芳怡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0 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相  對  人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認
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六個月,原訂於民國115
年4月25日之給付,延至民國115年10月25日履行,以下各期則按
月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父親罹患自發性腦內及腦室內出血
    併水腦症,須與哥哥共同分擔安養費,致履行原裁定之更生
    方案顯有困難,為此請求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14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聲請人主張父親罹患自發性腦內及腦室內出血併水腦
    症,無法自理需到安養院由專人照顧,每月安養費用新臺幣
    (下同)42,400元,由聲請人及哥哥共同分擔,聲請人每月需
    負擔14,133元,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業據聲請人提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14年6月1日
    至115年3月31日百睿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收費單為證,是其確
    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
    請求延長履行期限,於本條例第75條不得逾二年之期限內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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